美术作品登记
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纸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一般而言,美术作品既包括油画、山水画、素描、国画、书法等在平面上创作的艺术作品,也包括图章、玉雕、竹雕、石像、铜像等三维的空间艺术作品。对于实用艺术品,如装饰布等,如果其图案、色彩等在设计上有独创性,而且具有美感,就可以作为美术作品而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同时,如果它们符合专利法规定,也可以申请专利。
美术作品著作权如何进行登记
(一)申请主体:根据《著作权法》和国家版权局《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凡作者、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和专有权的所有人及其代理人,均可申请作品登记。
(二)作品登记的重要意义:著作权登记工作是为贯彻著作权法的实施,适应著作权人和有关权利人的实际需要而设立的,这些工作在明确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权利人可将已登记的事项作为拥有权利的初步证明,在人民法院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著作权纠纷案件时,登记证书可作为证据使用。
(三)美术作品著作权登记提交的文件:
1、填写作品登记申请书、作品登记表、权利保证书各一份,提交作品原件及复印件、作品说明书(说明创作构思、作品主要特点及内容等)各一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合作作品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合作作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合作作者是单位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的复印件、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合作创作合同或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4、委托创作作品申请登记的,著作权人还应提交著作权人及创作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著作权人或创作者是单位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的复印件、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创作合同或协议的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5、职务作品申请登记的,应提交作者的身份证复印件、著作权人或专有使用权人的营业执照或法人代码证的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聘用合同及著作权归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美术作品或摄影作品申请登记的,申请人除按上述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外,还需提交作品照片两张(不大于3r,可电脑打印),一张贴在作品登记申请书左下方空白处,并在上面盖骑缝章,另一张随材料提交。著权登记工作是为贯彻著作权法的实施,适应著作权人和有关权利人的实际需要而设立的,这些工作在明确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权利人可将已登记的事项作为拥有权利的初步证明,在人民法院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著作权纠纷案件时,登记证书可作为证据使用。
文字作品登记
一,文字作品申请具备条件;
以下述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以无论该作品是否发表,均可申请登记:
文学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美术、摄影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二、不予受理登记的作品
1、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2、超过著作权保护期的作品;
3、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三、有以下情况,作品登记机关将撤销其作品登记
1、登记后发现属于是不予受理登记的作品;
2、登记后发现与事实不相符合的作品;
3、申请人申请撤销原作品登记的;
4、登记后发现是重复登记的;
5、其他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作品。
四、作品登记手续和程序
1、作品登记应提交的材料:
(1)作品登记申请书(由作品登记机关提供标准备格式);
(2)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作者身份证明(复印件,须作者签名);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工商注册登记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继承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委托作品的委托合 同(复印件);合作作者的合作协议或合同及各合作作者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作品著作权归属证明文件: 作品封面及版权页的复印件; 文字作品部分或全部手稿的复印件或样本;作品章节目录;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等原稿复制件或作品照片;影视作品、音像制品封套或照片、样带(片);专有权许可使用合同(复印件)。
(4)作品说明书
写作要求:1、作品简介,文字作品要求说明文章字数;2、创作经过及作品创意;3、作品完成时间,并说明是否为独立创作完成;4、说明作品是否已经发表,以何种方式发表。如果未发表,拟什么时候发表,准备以什么方式发表。
(5)代理人受托书及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1、填写《作品登记表》及《权利保证书》,缴纳作品登记费用。
2、作品登记机关在接到作品登记申请材料后,按规定进行核查,核查期限三个月,该核查期限自作品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所有申请登记的材料之日起计算。
3、经核查符合作品自愿登记条件的作品由省版权局发给作品登记证书,并通过有关版权信息刊物及省版权局、省版权保护协会联合设立网站上予以公告。